JWFS-2022-001
冀衛規〔2022〕1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衛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省疾控中心、省第八人民醫院,各職業病鑒定、診斷機構:
為加強全省職業病鑒定機構管理,規范職業病鑒定工作,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相關要求,我委制定了《河北省職業病鑒定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衛生健康委
2022年8月1日
河北省職業病鑒定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職業病鑒定工作,切實保障職業病鑒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職業病鑒定客觀、公平、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河北省范圍內開展的職業病鑒定活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職業病鑒定由設區市級、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
第四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具體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組織和日常性工作。鑒定機構的職責為:
。ㄒ唬┙邮墚斒氯松暾垼
。ǘ┙M織當事人或者接受當事人委托抽取職業病鑒定專家;
(三)組織職業病鑒定會議,負責會議記錄、職業病診斷鑒定相關文書的收發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ㄋ模┙⒉⒐芾砺殬I病診斷鑒定檔案;
。ㄎ澹﹫蟾媛殬I病診斷鑒定相關信息;
。┏袚l生健康主管部門委托的有關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工作。
第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鑒定機構的名稱、工作時間、地點、聯系人、聯系電話和職業病鑒定程序。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見附件1。
第三章 鑒定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鑒定機構申請首次鑒定。辛集市的首次鑒定由石家莊市負責,定州市、雄安新區的首次鑒定由保定市負責。
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鑒定機構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第七條 當事人提出職業病鑒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殬I病診斷鑒定申請表(附件2);
。ǘ┞殬I病診斷證明書;
(三)申請省級鑒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八條 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雙方當事人《職業病診斷鑒定受理通知書》(附件3);資料不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發給申請人《職業病診斷鑒定補充資料通知書》(附件4),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充的資料。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職業病診斷鑒定補充資料通知書》后,應在十日內補充完整申請資料。資料補充齊全的,鑒定機構應當受理申請,按本規定第八條的要求發給雙方當事人《職業病診斷鑒定受理通知書》,并組織鑒定。
第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職業病鑒定申請,向申請人發放《職業病診斷鑒定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5):
。ㄒ唬┪窗凑铡堵殬I病診斷鑒定補充資料通知書》要求如期補交全資料的;
。ǘ┏^鑒定申請時效的;
。ㄈ┎粚儆阼b定機構地域管轄范圍的;
。ㄋ模┪唇涍^市級職業病鑒定直接申請省級職業病鑒定的。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后提出撤銷申請的,應當予以撤銷,職業病鑒定終止,鑒定機構向雙方當事人發放《職業病診斷鑒定終止通知書》(附件6)。
第四章 鑒定程序
第十二條 鑒定機構受理鑒定申請后,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市級鑒定機構發出《職業病診斷鑒定材料調取函》(附件7),調取以下資料。提供的資料應當為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影像資料除外)。
。ㄒ唬﹦趧诱呗殬I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ǘ﹦趧诱呗殬I健康檢查結果;
。ㄈ┕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ㄋ模┞殬I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需要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若涉及);
。ㄎ澹┞殬I病診斷過程中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現場調查結論(若涉及);
。┞殬I病診斷就診登記表;
。ㄆ撸┊斒氯搜a充提交的其他職業病診斷相關資料。
職業病鑒定過程中需要其他補充資料,鑒定機構可以進行調取。鑒定機構應當對調取的資料出具清單回執。
第十三條 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市級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材料調取函》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有關資料。若超過時限,鑒定機構可中止鑒定工作,向雙方當事人發放《職業病診斷鑒定中止通知書》(附件8),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市級鑒定機構進行催辦,并向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待資料齊全后再啟動鑒定工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原職業病診斷機構和市級鑒定機構在十日內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四十日內組織鑒定、形成鑒定結論,并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附件9),鑒定結論應當經鑒定專家半數以上通過。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不能組織鑒定的,可中止鑒定,并向雙方當事人發放《職業病診斷鑒定中止通知書》,待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后,重新啟動鑒定工作。
第十五條 參加職業病鑒定的專家,應當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或其委托的鑒定機構從鑒定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類別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應當在鑒定專家抽取日期的5日前將《職業病診斷鑒定委托授權書》(附件10)寄(送)達鑒定機構。
若一方當事人或其委托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參與鑒定專家抽取,且未在規定期限內委托鑒定機構負責鑒定專家的抽取,則視同此當事人放棄抽取鑒定專家的權利,由另一方抽取,鑒定工作繼續進行。
若雙方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均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參與鑒定專家的抽取,也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委托鑒定機構負責鑒定專家抽取,則視為均放棄抽取鑒定專家的權利,鑒定機構向雙方當事人發放《職業病診斷鑒定終止通知書》,職業病鑒定終止。
參與鑒定專家抽取的當事人,應當在《診斷鑒定專家抽取名單確認書》(附件11)上簽名確認。鑒定會議開始之前,抽取的鑒定專家名單應當對當事人雙方保密。
第十六條 抽取的專家組成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診斷鑒定委員會人數為五人及以上的單數,并抽取候補鑒定專家5-10名,其中相關專業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占半數以上。確定的專家因故無法參加職業病鑒定的,由鑒定機構從候補鑒定專家中直接抽取。診斷鑒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診斷鑒定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
職業病鑒定會議由診斷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
第十七條 參加職業病鑒定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ǘ┮褏⒓赢斒氯寺殬I病診斷或者首次鑒定的;
(三)與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
(四)與職業病鑒定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十八條 抽取鑒定專家后,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鑒定專家參加鑒定會議,鑒定專家應當在《診斷鑒定專家抽取名單確認書》上簽字確認,于鑒定會五日前反饋給鑒定機構。鑒定專家一個年度內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鑒定工作的、應回避而不回避的、泄露鑒定信息的,由鑒定機構提請省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省級專家庫中除名,并通報所在工作單位。
第十九條 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若當事人或其委托人未能在鑒定會議結束前進行陳述和申辯,視同放棄相應權利,鑒定工作繼續進行。
若必要,經診斷鑒定委員會通過,鑒定機構可以組織進行醫學檢查或者現場調查,醫學檢查及現場調查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醫學檢查和現場調查時間不計算在職業病鑒定規定的期限內。
職業病鑒定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職業病鑒定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旁聽職業病鑒定會議。所有參與職業病鑒定的人員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鑒定機構應當如實填寫《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流程記錄表》(附件12)和《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記錄表》(附件13),并于鑒定工作結束后十五日內與其他資料一起存檔,永久保存。存檔資料按以下順序裝訂:
。ㄒ唬┞殬I病診斷鑒定工作流程記錄表;
。ǘ┞殬I病診斷鑒定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ㄈ┞殬I病診斷鑒定受理通知書;
。ㄋ模┞殬I病診斷鑒定書;
。ㄎ澹┞殬I病診斷鑒定過程記錄表;
。 診斷鑒定專家抽取名單確認書及職業病診斷鑒定委托授權書;
。ㄆ撸┞殬I病診斷鑒定資料調取函及調取資料復印件;
(八)醫學檢查資料、現場調查資料;
。ň牛┞殬I病診斷鑒定中止通知書、職業病診斷鑒定終止通知書、職業病診斷鑒定不予受理通知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補充資料通知書、文書送達回執以及其他收集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省級鑒定機構應當在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后,對調取的不可復制的資料(如影像資料)于十五日內送達至原調取單位,并保存送達回執。市級鑒定機構應當在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后,對從原職業病診斷機構調取的相關資料保存六十日,當事人不提出省級鑒定的,對調取的不可復制的資料(如影像資料),及時送達至原調取單位;當事人提出省級鑒定的,待省級鑒定機構返還相關資料后,及時送達至原調取單位,并保存送達回執。
第二十二條 首次鑒定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一式五份,勞動者、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所在地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原職業病診斷機構各一份,市級鑒定機構存檔一份;省級鑒定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一式六份,勞動者、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所在地地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原職業病診斷機構、市級鑒定機構各一份,省級鑒定機構存檔一份。鑒定機構應通過職業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信息系統報告職業病鑒定相關信息。《職業病診斷鑒定書》送達和信息報告時限均為十日。
職業病鑒定結論與職業病診斷結論或者首次職業病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后十日內向市、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
2.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表
3.職業病診斷鑒定受理通知書
4.職業病診斷鑒定補充資料通知書
5.職業病診斷鑒定不予受理通知書
6.職業病診斷鑒定終止通知書
7.職業病診斷鑒定資料調取函
8.職業病診斷鑒定中止通知書
9.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10.職業病診斷鑒定委托授權書
11.診斷鑒定專家抽取名單確認書
12.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流程記錄表
13.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