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評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安全監管局,辛集市、定州市安全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規范標準化評審工作流程,強化評審質量,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省局領導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3日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進一步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質量,推動和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49號)和《河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深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意見》(冀安委〔2014〕5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企業應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法定義務,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河北省內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三級企業的評審管理工作。
上述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評審辦法,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49號)執行。
第四條 企業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省安全監管局制定的相關行業評定標準進行創建,且不得存在相關行業否決條款(詳見附件3)規定的情況。
第五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公告和發放證書、牌匾;三級企業由設區市、省直管縣安全監管部門公告和發放證書、牌匾,經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也可以授權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公告及發放證書、牌匾。
第六條 工貿行業小微企業按照《冶金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安監總管四〔2014〕17號)和《河北省機械等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冀安監管二〔2014〕33號)開展創建和考評。
第七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以企業自主創建為主,程序包括自評、申請、評審、審核、公告、頒發證書和牌匾。企業在根據有關標準規范完成創建并穩定運行,完成自評后,向相關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申請評審。
國務院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明確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實現達標要依據有關規定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或不予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按原規定執行。
第八條 企業應通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網上注冊、提交自評報告(樣式見附件1)等工作。
第二章 企業自評和評審
第九條 企業應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自評工作組,對照相應評定標準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并網上提交。
第十條 企業應每年進行1次自評,自評報告除網上提交外,還要報送原評審單位。
第十一條 每年自評報告應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申請
1.申請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在上報自評報告的同時,向相應評審組織單位提出評審申請(申請材料清單見附件2)。
2.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2)申請評審之日的前1年內,無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3)無重大安全隱患,且無嚴重違法行為處罰記錄。
行業評定標準要求高于本條款的,按照行業評定標準執行;低于本條款要求的,按照本條款執行。
第十三條 評審
1.評審組織單位收到企業評審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合規性審查工作,并將審查情況形成書面意見答復申請企業。
評審組織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的主要內容為:企業申報材料是否有缺項;申報材料各項內容是否填寫完整、正確;復印件、簽字蓋章頁字跡、章印是否清晰;自評評分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等。
2.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企業,在省安全監管局確定的評審單位中,按市場原則自行選擇評審單位。雙方簽訂評審協議10日內,由評審單位出具現場評審方案報評審組織單位。
3.評審組織單位在收到現場評審方案5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及評審方案報同級安全監管局相關業務處(科)室。相關業務處(科)室接到評審組織單位上報資料后,根據評審單位資質及評審方案確定的評審依據、時間安排、評審內容、人員資質等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進行現場評審的實施意見,確認是否同意方案安排,不同意的提出具體意見,并及時通知評審組織單位。
4.評審單位按照評審方案,嚴格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評審,業務處(科)室或委托評審組織單位對現場評審進行監督抽查。
監督抽查的主要內容是:評審單位現場評審人員是否與評審方案中一致,現場評審程序及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抽查評審打分是否客觀公正等。
評審單位實施現場評審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確保標準化評審質量。原則上,單個企業的現場評審時間不得少于1天,大型企業現場評審時間不得少于2天。
5.評審單位在結束現場評審工作后10個工作日內(企業整改時間不計),向評審組織單位遞交評審報告(依據《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報告編制導則(試行)》(冀安監管辦〔2014〕68號)編制)。評審組織單位對評審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形成審查意見書,報相關業務處(科)室。評審報告應由申請企業主要負責人在評審報告(結論頁)上簽字確認,加蓋公章。
評審組織單位對評審報告審查合格的,報安全監管部門審核。不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評審組織單位應退回評審單位并說明理由。
6.評審結果未達到企業申請等級的,申請企業可在進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請評審,或根據評審實際達到的等級重新提出申請。
7.評審單位對評審達標企業在標準化證書有效期內至少抽查一次,并將抽查情況報同級評審組織單位。
第十四條 審核
1.安全監管部門相關業務處(科)室對評審報告進行要件審核,并按高危行業不少于50%、其它行業不少于30%的比例抽樣進行現場審核。要件審核和現場審核重點是各行業標準化建設的否決條款是否符合要求,評審報告與企業現狀是否相符,現場安全隱患是否在評審報告中正確反映,相應整改措施是否適當等,F場審核要重點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通過。
現場審核可由業務處(科)室聘請有關專家對受評企業進行核準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求企業進行整改,評審單位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核。
2.安全監管部門對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企業,要書面通知評審組織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公告和發放證書、牌匾
1.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審核結果進行公告,及時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
2.公告期未接到投訴反映的,由安全監管部門頒發證書和牌匾,評審組織單位具體發放。發現投訴反映情況的,要及時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作出是否予以通過標準化評審的決定。
3.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3年。證書和牌匾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監制,統一編號。
第十六條 撤銷
1.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公告單位公告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
(1)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2)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3)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4)經核查安全生產管理達不到相應等級要求的;
(5)拒不接受安全生產檢查的。
2.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評審。
3.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應向原發證單位交回證書、牌匾。
第十七條 期滿復評
1.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3年有效期屆滿后,要及時申請復評,換發證書、牌匾。
2.滿足以下條件,期滿后可直接換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
(1)按照規定每年提交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公示;
(2)建立并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認真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施自查自改自報;
(3)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監管部門在周期性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工作中,未發現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5)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3.企業申請復評時,如果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已經修訂,應重新評審。
4.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經自評達到高等級標準化企業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應等級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評審。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評審組織單位
1.河北省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為省安全生產協會。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由各設區市、省直管市安全監管局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
2.評審組織單位承擔以下職責
(1)受理企業評審申請并對企業申報的材料做合規性審查,將評審方案和審查合格的申請材料報相關業務處(科)室。
(2)協助業務處(科)室對評審現場進行監督。主要是監督評審單位的評審人員、評審依據、評審程序、評審時間等是否符合要求;
(3)對評審單位上報的評審報告進行初審,配合業務處(科)室進行現場審核;
(4)為公告達標企業發放證書和牌匾;
(5)協助省安全監管局做好評審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6)組織對評審人員和專家進行業務知識培訓、考核。
(7)評審組織單位應自覺接受同級安全監管局的監督管理,在組織評審過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監督管理部門
1.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指導監督企業將著力點放在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運用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企業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實效,嚴防走過場、走形式。
2.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的效果,作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實施差異化的管理,將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要求的企業作為安全監管重點,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督促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對未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的企業,不得通過標準化評審。
3.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對評審報告和企業現場的審核力度,對于符合達標條件的方可予以公告發證。審核采取評審過程全程跟蹤或抽查方式進行,重點核查否決條款的符合性。
4.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5.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規范對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的管理,強化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相關工作。安監部門每年要有計劃地對評審單位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對于在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評審單位,一律取消評審單位資格;對于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評審單位法人和評審人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49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安監總管一〔2011〕190號)、《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安監總管三〔2011〕14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全面開展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151號)和《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安監總管四〔2011〕84號)全部廢止。
附件:1、
2、企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報資料清單
3、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否決條款
自評報告填報說明
1. “企業名稱”填寫企業名稱并加蓋申請企業章。
2. “所屬行業”主要類別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專業”按行業所屬專業填寫,有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的,按標準確定的專業填寫,如“冶金”行業中的“煉鋼”、“軋鋼”專業,“建材”行業中的“水泥”專業,“有色”行業中的“電解鋁”、“氧化鋁”專業等。
3. “企業概況”包括主營業務所屬行業,經營范圍,企業規模(包括職工人數、年產值、傷亡人數等),發展過程,組織機構,主營業務產業概況、本企業規模(產量和業務收入),在行業中所處地位,安全生產工作特點等。
4. 企業自愿申請評審時,應填寫“評審申請表”,表格中“上級主管單位意見”欄內,如無上級主管單位,應填寫“無”。
5. “評審申請表”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意見”,主要是安全監管部門對申請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一級企業的應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出具意見;申請二、三級企業的按照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求由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出具意見。
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應由相應的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分部出具意見。
附件2:
企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
申報資料清單
一、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
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4、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5、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
6、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清單;
7、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名錄;
8、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證明;
9、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
10、自評扣分點及原因說明匯總表;
11、企業基本情況簡介(企業名稱、法人代表、經濟類型、交通、地理位置、礦區范圍及周邊狀況、礦產資源、員工總數、管理部門分類、總圖及總平面布置、主要采礦工藝、輔助生產系統、主要生產(工藝)設備、供配電、給排水、采暖、通風、建(構)筑物等);
12、屬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申請之日起前一年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證明;
13、評審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選礦廠(尾礦庫)
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尾礦庫);
4、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
5、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清單;
6、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名錄;
7、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證明;
8、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
9、自評扣分點及原因說明匯總表;
10、企業基本情況簡介(企業名稱、法人代表、經濟類型、交通、地理位置、員工總數、管理部門分類、總圖及總平面布置、主要選礦工藝及設備、供配電、給排水、建(構)筑物、尾礦庫類型、等別、壩高、服務年限等);
11、屬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申請之日起前一年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證明;
12、評審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危險化學品企業
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書;
2、企業簡介(企業性質、地理位置和交通、生產能力和規模、從業人員、企業下屬單位情況等);
3、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5、工廠平面布置圖;
6、診斷報告(僅限首次申報企業提供);
7、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清單;
8、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圖及安全管理人員名錄;
9、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
10、由屬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申請之日起前三年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證明;
11、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證明;
12、重大風險清單;
13、重大危險源清單;
14、重大危險源備案證;
15、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清單;
16、自評報告。包括: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分表、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扣分項目匯總表、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不符合項整改情況表;
17、評審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煙花爆竹
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
5、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清單;
6、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名錄;
7、由屬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申請之日起前三年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
8、企業基本情況簡介(包括企業性質、地理位置、生產能力和經營規模、從業人員等);
9、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證明;
10、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復印件;
11、工(庫)房和主要生產設備、消防設施清單;
12、生產或經營的主要產品清單;
13、主要產品技術文件(包括產品結構圖、藥物主要成份、工藝流程、產品標準)(僅限生產企業提供);
14、主要煙火藥劑安全性能檢測報告(僅限生產企業提供);
15、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含自評分值匯總表);
16、工廠(庫區)平面布置圖;
17、評審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冶金工貿行業
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書;
2、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相關資料;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清單;
5、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名錄;
6、工廠平面布置圖;
7、重大危險源資料;
8、自評報告;
9、自評扣分項目匯總表;
10、屬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申請之日起前一年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證明;
11、評審需要的其他材料。
附件3: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否決條款
一、金屬非金屬礦山行業
1.證照不齊全,無證照或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2.未設立專門安全管理機構。
3.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采礦、機電、地質及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或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委托技術服務等中介機構提供技術服務。
4.未認真落實規章制度、安全責任制及操作規程。
5.未認真落實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6.員工未經培訓合格、特殊工種未持證上崗。
7.未定期對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系統設備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帶病運行。
8.未落實井下防探水規定,在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防探水措施的情況下,冒險作業。
9.未制定采空區治理方案,對采空區進行未實施有效治理。
10.未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規定要求。
11.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12.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開采移動線與周邊居民村莊、重要設備設施安全距離不符合相關要求,以及與相鄰礦山開采相互嚴重影響安全的。
13.未按規定使用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設備設施的。
14.危險級排土場(廢石場)沒有治理,以及沒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15.露天礦山開采周邊安全距離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
16.露天礦山沒有采用自上而下順序、分臺階(層)開采的。
17.露天礦山企業沒有對高陡邊坡采取監測監控措施,以及對較大滑坡體沒有治理的。
18.地下礦山每個礦井、每個生產水平中段、每個采場沒有兩個安全出口的。
19.地下礦山未按相關規定建立排水系統,以及排水系統能力嚴重不足的。
20.對地表塌陷沒有采取有效監測監控措施的。
21.地下礦山一級負荷沒有采用雙回路、雙電源供電的。
22.地下礦山開采與煤共(伴)生礦產資源,沒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塵爆炸等措施的。
二、選礦廠(尾礦庫)
1.帶式輸送機長度超過30m未設置急停拉線開關,小于30m時未設置急停拉線開關或急停按鈕的。
2.料場卸礦平臺未設置反坡和擋車裝置的。
3.破碎機進料口無防護裝置或防護裝置無效的。
4.料倉口周圍無防護設施或防護設施失效的。
5.尾礦庫壩體超過設計壩高、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以及尾礦庫排洪設施、壩坡比、最小干灘長度和浸潤線高度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尾礦庫未按要求安裝在線監測系統或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
(一)危險化學品
1.未明確專門部門定期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未對其進行符合性評價。
2.未制定安全生產方針或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未簽訂各級組織的安全目標責任書;未明確第一責任人。
3.一級企業未有效運行安全文化體系,二級企業未初步形成安全文化體系。
4.未實施領導干部帶班制度。
5.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對其安全職責不清楚,未建立安全責任制考核機制。
6.未設置安委會、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7.未按有關規定投入安全生產費用。
8.未按規定的頻次和時機開展風險評價,未將重大風險降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9.一級企業未建立安全預警預報體系。
10.未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或未辨識、確定重大危險源。
11.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且未書面向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12.防護距離不符合規定要求,且無防范措施。
13.未制定動火作業管理制度或進入受限空間管理制度。
14.未制定以下規章制度:變更管理、風險管理、隱患排查治理、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破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抽堵盲板作業管理制度及文件檔案管理制度。
15.有崗位未編制操作規程,或崗位無法提供操作規程。投產或投用前未編制操作規程。
16.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證書失效。
17.從業人員未接受三級安全培訓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上崗。
18.未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要求進行設計審查、安全條件論證和竣工驗收的。
19.使用無資質或資質不符合規定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20.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技術、設備、材料;國內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藝未經論證的;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
21.未在危險工藝裝置上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和或光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沒有按標準設置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儀的;經專家診斷沒有按標準、規范設置其他安全設施的。
22.二級企業化工生產裝置未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或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化工生產裝置未根據風險狀況設置安全聯鎖或緊急停車系統。
23.一級企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化工裝置未設置安全儀表系統,或未建立安全儀表系統功能安全管理體系。
24.特種設備未及時報廢;已報廢的特種設備,仍在現場使用。
25.壓力容器及附件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危險工藝未按規定實現自動化控制的。
26.一級企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化工生產裝置未進行過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或未定期應用先進的工藝(過程)安全分析技術開展工藝(過程)安全分析。
27.未確定關鍵裝置、重點部位。
28.未制定檢維修方案;未辦理檢維修前工藝、設備設施交付檢維修或檢維修后檢維修交付生產手續。
29.未實施危險性作業許可管理,未持相應作業許可證進行危險性作業。
30.未識別職業危害因素;未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
31.作業場所設生活設施并住人。
32.未建立完善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控制管理制度與檢測制度,或未有效實施,或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未得到有效控制。
33.未進行危險化學品普查。
34.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未編制“一書一簽”。
35.未設立應急電話,也未委托應急機構代理。
36.沒有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或登記證載明的日期超過有效期。
37.劇毒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的。
38.未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9.存在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現象的。
40.未將承包商事故納入本企業事故管理。
41.企業應每年至少1次對安全標準化運行進行自評,提出進一步完善安全標準化的計劃和措施,未按要求進行自評的。
(二)煙花爆竹
1.內、外部安全距離不符合標準要求。
2.高壓線穿越、跨過危險品生產區和庫區。
3.超許可范圍、超人員、超量和隨意改變工房用途。
4.違規使用氯酸鹽生產的。
5.高溫、雷雨天氣及電源漏電等設備運轉不正常時,強行生產作業的。
6.違規貼牌銷售其他企業產品的。
7.未進行流量登記及未進行電子編碼管理的。
8.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檢查的。
9.未開展企業內部標準化自評的。
四、冶金、有色、建材行業
1.主要負責人六項安全生產職責未落實到位。
2.未按要求設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包括公司及各分廠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3.未按要求提取安全生產費用。
4.未按要求履行安全“三同時”相關手續。
5.企業主要生產設備設施場所安全防護距離不足。
6.主要生產設備安全設備設施不完善(與各行業、單元標準化評分標準中的數條相對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7.重點特種設備不符合生產要求及未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
8.涉煤氣作業、動火作業等危險作業未嚴格執行作業票制度。
五、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
1.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發生死亡事故的。
2.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的。
3.危險性作業場所未設置安全通道的、安全疏散出口被堵塞的。
4.危險化學品、油庫、油罐等重要設施未設置可靠的安全設施設備的。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4年12月13日印發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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